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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工作误区解读

日期:2016-08-29        来源:“建设监理”微信订阅号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作为我国建设领域推行的四项新制度之一,历经二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理论基础进一步完善,执业水平进一步提高,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业主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新问题,新事物不断出现,监理的发展方向也逐渐偏离引进初衷。尤其是把安全管理纳入监理管理内容以来,由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地方主管部门对安全监理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监理的安全责任不断加大,几起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判罚,更使监理从业人员如利剑悬头,不得不对监理工作的重心不断调整,安全成了监理人员的首要工作,而最能体现监理价值的控制协调工作只好退而居其次,更有不少的优秀监理特别是项目总监黯然离开钟爱的监理行业而转行。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为新监理规范)在历经多次修订后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为广大监理从业人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尽管新规范仍然包含了太多中国特色的东西,但毕竟是监理执业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新监理规范自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也进行了多次宣贯,但由于宣贯工作主要在监理行业内部进行,监理工作的相对方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新规范学习较少,一些传统的思维和认识仍然存在,即使在监理行业内部,因为认识理解的不同,对规范的掌握程度也有很大差异,要把新规范全面彻底的推开尚待时日。正基于此,笔者拟以一名现场总监的身份,谈一谈对新规范与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的一些误区看法。

 

1  安全监理的叫法不准确

在老版监理规范中监理工作内容被简称为“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协调各方关系。2004年2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2006年实施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 责任的若干意见》后,与安全相关的监理工作不断加入,对监理内容的表述也变得多种多样,有的叫“四控两管一协调”,有的叫“三控三管一协调”,但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自身属性及监理工作的性质,监理单位对安全进行管理或控制都不确切。

《监理规范》术语中“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明确说明了监理的含义,其中关于安全方面监理工作的描述是“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这应该是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最权威定义,广大监理从业者应迅速统一认识。但最近某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仍然在使用“四控两管一协调”,可见宣贯工作还远远没有到位。

 

2  现场旁站监理不能用于安全监理

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现在仍有若干监理从业人员和主管部门人员不能正确区分旁站和巡视的概念及使用范畴,主管部门动辄要求监理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旁站,并要求记录旁站监理记录。有的监理单位也人云亦云,要求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旁站,即使实际未旁站,也要编制一份旁站监理记录以应付上级检查。既劳民伤财,又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老版监理规范(GB/T 50319-2000)对旁站的定义为: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由于当时安全生产管理还未纳入监理工作内容,可以认为该监督活动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在建市【2002】189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中对需旁站的部位及旁站监理的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新版监理规范中对旁站的表述为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从不同时期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旁站就是针对工程质量而言的

对安全生产现场的监理工作,新规范5.5.5条有明确表述:“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山东省监理资料管理规程》也依据新规范制定了安全资料的编制要求。其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求做巡视记录,而不是旁站监理记录。
因此,规范的做法应该是对范围内的现场质量活动进行旁站,对安全活动进行巡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3  安全监理工作范围随意扩大

在工作实践中个别地方管理部门在这方面擅自扩大范围。只要与现场施工有关的全部要求监理参与管理,如施工现场生活区文明卫生、沿街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一旦出现负面的问题,就追究监理责任,动辄通报扣分,记录不良行为,甚至进行经济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中关于安全方面监理工作的描述是“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关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中有明确表述,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无专门条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就成为建设领域中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方面最权威的法律法规,按照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其余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条例》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但不能擅自扩大范围或更改实质内容。应该说,新版监理规范、《实施意见》等均是按照这个原则实施的。

监理作为专业咨询机构,笔者不反对将这些工作交给监理去实施,监理单位也应该以自己的工作换取相应的报酬,但具体由监理做哪些工作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合同中约定,监理人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委托人可依据合同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但类似工作内容并非《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理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主管部门不应该强行将责任压到监理身上。综上所述,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监理单位认真履行法定监理职责,确保工程安全,未能认真履职的,主管部门要严格追责;对非法定内容,应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内部协商,主管部门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不能随意追究责任。

 

4  结  语

一本新规范的宣贯实施需要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修订机关要加大宣贯力度,加强对地方实施情况的检查,确保新规范尽快落地实施。地方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学习,迅速按照新规范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广大监理从业者尤其知晓新规范的变化,理解修订版的精髓,放弃头脑中的固有思维和认识,从自我做起,宣传好,实施好新规范。

另外,要加强法治思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人员都要在法治框架内行事。监理人员要把有限的精力放在法定职责上,把职责内的事办好,主管部门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对监理职责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监理职责外的工作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如此,便能各行其是,皆大欢喜。

——文章刊载于《建设监理》2016年8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