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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须知

日期:2017-01-14        来源: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一、医疗关系在成都“本地”的参保职工:

在成都市范围内社保医疗机构发生住院、急救抢救、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持本人医保卡在医疗机构刷卡直接办理入、出院手续,并由该医疗机构对职工个人结算社保统筹费用,资料不通过单位和成都市社保局报销。

 二、已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职工:

(一)、在“安置地”或成都市范围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须提供如下材料方可办理报销: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一份);

2、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医疗服务收费专用收据(报销联原件);

3、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

4、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中药复式处方签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

6、所就诊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和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复印件);

7、中毒、外伤患者住院,须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含中毒、外伤原因)、入院记录(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8、外伤患者住院报销,须如实提供“非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外伤”的情况说明,并由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其工作单位盖章证明(原件);

9、若入院前3日内,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医院发生门诊特殊检查费,并且结果呈阳性的,须提供门诊检查发票(原件)、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10、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抢救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须提供如下材料方可办理报销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一份);

2、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报销联原件);

3、死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费用清单或中药复式处方签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

5、所就诊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和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复印件);

6、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在“安置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须提供如下材料方可办理报销: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一份);

2、《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加盖就诊医院、单位公章)(一式三联);

3、《成都市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加盖就诊医院、当地社保机构公章);(初次报销须原件,再次报销若不更换医疗机构,则提供复印件即可)

4、6个月内三甲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原件)(仅初次申办时提供);

5、6个月内三甲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限本专科)的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疾病病情证明或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仅初次申办时提供)

6、门诊就医结算发票(报销联原件);

7、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签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

8、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

安置地:指工作(或居住)地在成都以外的参保职工,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现行规定,自愿申报一个且仅为一个市、州等行政区域作为其就医地址,并以成都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为生效日。

成都“本地”:包括10区、4(县级)、6县(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郫县、新津县、双流县、蒲江县、大邑县)。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成都市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