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6-02 来源: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消防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6〕13号)和市消安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消安委〔2016〕6号)要求,为实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包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临时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办公、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内容。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配置临时消防水源,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消防供水要求。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三)施工现场搭设的宿舍、办公用房、厨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装配式临时设施应分开设置,并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构件,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体的燃烧性能等级也必须为A级。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用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设置,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每间宿舍配备安装相应功率的限流保护装置(负载识别器)和漏电保护装置。
(四)脚手架工程、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密目网、安全平网,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安全网。
(五)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电焊、气焊、切割、电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方可上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施工工序时,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并在现场配备必要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六)易燃可燃施工材料和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集中规范堆放并设置标志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危险物品和建筑垃圾以及障碍物,保持有序、规范、整洁、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环境。
三、开展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夏季消防安全检查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前)
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要迅速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夏季消防安全检查方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组织1次对消防安全检查的动员部署会和1次业务培训,开展排查摸底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0日前)
工地开展自查。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本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要加强对各管辖范围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排查并做好监督记录,如发现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为加大推动检查工作的力度,市建委将对全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三)总结考核阶段(9月20日前)
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消安委〔2016〕6号)要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期间,市政府督查室将组织安监、公安、民政、消防等部门对各区(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紧迫感,投入到建筑工地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抓好落实,确保整个工作有效开展,迎接市政府目督办组织的检查考核。
(二)全面自查,消除隐患。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加强夏季施工现场消防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三)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措施不力及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除责令整改外,还应按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要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夏季消防安全检查方案于2016年6月10日前报市建委质安处;6月至8月底,每月23日前向市建委质安处报送当月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成都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建委质安处。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联系人:陈轶;联系电话:61889288;邮箱:97926005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