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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8-11-08        来源:工程部

成建委〔2018〕721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划分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1个市辖区内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新建的高度100米以上的成品住宅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的装饰装修工程;其他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由各区(市)县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办理规则

(一)新建成品住宅。国土出让条件中明确是成品住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土建)与装饰装修工程应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同步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建设质监、安监同步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同步开展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

(二)既有建筑或已竣工验收并取得《质量监督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单独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办理。

(三)在建且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取得《质量监督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需增加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原施工许可发放部门延续按增项办理。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合并为一个单项工程。

三、办理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并联审批系统平台上规范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及备案。

(一)施工许可

1.在建项目增项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其装饰装修标段(楼栋)划分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土建)施工许可证标段(楼栋)相对应。一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不能对应多个标段的主体结构工程(土建)施工许可。

2.在建项目按增项方式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其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应为同一施工单位。

3.在建项目按增项方式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应在原主体结构(土建)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装饰装修增项范围和合同价格。

4.在建项目按增项方式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不再进行现场勘验。

5.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原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二)竣工验收及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成后,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住宅项目应具备分户验收记录资料。

2.按规范要求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结论合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7〕710)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