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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管控区域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11号)

日期:2021-05-10        来源:http://cdzj.chengdu.gov.cn/cdzj/c131968/2021-05/08

各区(市)县住建、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要求,针对重点区域,提升精准管控,结合我市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市重点管控区域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水务局
                                           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成都市重点管控区域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为加强重点管控区域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导则适用于三瓦窑、沙河铺、君平街、大石西路、十里店、金博路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国控城市点位半径3km内区域和金泉两河、龙泉驿区区政府、车城东七路、科学城、华阳、青白江技师分院、临江路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国控城市点位半径5km内区域(以下统称“重点管控区域”)的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条 建设施工扬尘,指施工现场进行土方挖填、建渣清运、场地清扫、材料清理、物料装卸等生产活动产生的扬尘。
  第三条 施工现场裸土,指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而裸露的堆土,不包括市政道路路基路床、已开挖的基坑基底、绿化种植堆土、表面平整的土地、施工用泥浆以及8小时内未进行作业或尚未风干的土方。
  第四条 湿法作业,指施工现场采取喷淋、雾炮、洒水等降尘措施,降低施工现场扬尘的降尘方式。
  第五条 车辆冲洗设施,指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立体冲洗、高压水枪、水池、沉淀池、排水沟等设备设施。
  第六条 建筑垃圾,指施工现场进场原材料经加工或使用后产生的边角料、废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料。
  第七条 易扬尘物料,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土方、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八条 硬化处理,指采取浇筑混凝土、摊铺沥青、铺设钢板、预制道板或其他硬质材料等方法对施工道路和场地进行硬化,防止地面土体扬尘以及施工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中产生扬尘污染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 挥发性有机物,指在常温下,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第二章 主体单位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施工(含专业分包)和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的项目施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制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作为文明施工费用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并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足额计提大气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建立清单台帐,登记造册,并存放备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将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大气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应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技术,按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全面实施预拌砂浆,推广节能降耗的建筑新技术和新工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全面使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引导涉及VOCs 排放的企业投资项目优先采用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严格落实移动源污染排放和油品管控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机械,创新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八条 围挡(围墙)
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墙)。围挡(围墙)设置应遵循经济、美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可通过颜色、文字和图案展现本区域特色。
围墙应安全可靠,高度3m,墙体厚度大于等于240mm;具备条件区域的围挡,高度3m,板材厚度大于等于0.8mm,基座高度大于等于0.5m;进行绿化迁移、管线迁改等临时占道施工的,围挡高度大于等于1.2m,板材厚度大于等于0.4mm的;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及应急抢险项目的围挡设置应按照成都市地方标准《成都市占用道路施工标志及围挡设置技术指引》(DB510100/T202-2016)执行。围挡都应采用硬质一次成型板材,现场模块化整体式拼装成型。
  第十九条 出入口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硬化,硬化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实施,一般大于等于20m,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200mm,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80mm。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高压冲洗设施、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mm×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的麻袋或绿色草毯等设施。出场车辆应冲洗干净,车身外部、车轮、底盘处目视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严禁带泥上路。应设专人负责对出场车辆清洗和登记,定期清理排水沟、沉淀池,确保场区无积水,防止污水外溢污染道路。临时出入口应参照正式出入口管理要求,保持整洁。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图牌规格为1400mm×900mm,悬挂高度为底边距地面1.1m-1.6m。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外部醒目位置应张贴“扬尘投诉二维码公示牌”,制成600mm×600mm大小并过塑,并及时更新扬尘投诉二维码。市民可通过微信扫描扬尘投诉二维码,对施工现场围挡破损、出入口污染、高空抛洒等违规行为进行微信投诉举报,企业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 施工道路
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含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马道)应进行(沥青)混凝土或者装配式硬化。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200mm,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80mm,并在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或装配式道路将其先临时硬化。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200mm,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80mm。
  第二十一条 喷淋(雾炮)设施
工程围挡(围墙)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小于等于3m,喷头应安装在低于围挡顶部200mm处的围挡内侧,喷头朝内向上,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水泵,水泵功率不低于7.5kw。施工期间围挡(围墙)雾状喷淋喷头正常工作率不得低于80%。
房屋建筑工程进行主体、装饰施工时,使用悬挑架或者落地架的,高度30m以下建筑物,应在建筑物楼层边缘架体上沿四周至少设置1道雾状喷淋,高度30m以上的建筑物,应在建筑物楼层边缘架体上沿四周每30米设置1道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小于等于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水泵,水泵功率不低于7.5kw;使用整体式提升架的,应在作业层沿提升架四周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小于等于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不低于7.5kw。
房屋建筑工程场内主要道路两侧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小于等于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水泵,水泵功率不低于7.5kw。
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作业时,基坑周边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小于等于3m。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每500m2增设1台移动式雾炮,移动式雾炮有效喷雾射程大于等于10m。
市政基础设施工现场每500m施工段一般设置一个移动式雾炮,移动式雾炮有效喷雾射程大于等于10m。施工单位也应根据作业现场面积、地形及喷雾机功率、扬程调整雾炮机布置。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裸土覆盖
施工现场干燥堆土,建筑垃圾,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粉尘材料(市政道路路基、路床及基坑基底,不扰动的绿化种植土,表面平整的土地,8小时内未进行作业的土方,泥浆及尚未风干的土,施工场地内经碾压后板结不起尘的临时道路,管线、石材、砖、金属材料等非粉尘建筑材料除外),应使用大于等于800目的密目网进行覆盖或分类存放于库房。
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第二十三条 湿法作业
施工工地开展以下作业工序的(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作业,石材、瓷砖等材料切割,易产生扬尘的拆除、破碎作业,建渣清运等),作业时段应当开启现场喷淋、雾炮,采取湿法作业。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施工作业时应全时段开启现场喷淋。
  第二十四条 封闭施工
建筑物使用外脚手架的,在脚手架外侧应使用2000目密目网进行封闭;密目网应随层搭设;密目网污损时应及时更换,保持整洁无破损;使用整体式提升架的,在整体式提升架提升前应将作业场地清理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施工现场工程垃圾应装袋封闭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严禁高空抛撒。对易产生大量粉尘、烟雾的切割、焊接作业,应单独设置封闭式作业棚,并设置降尘设施,因场地受限不能设置封闭式作业棚的,应增设防尘降尘设施。
轨道交通项目,明挖站点基坑实施封闭作业;盖挖站点作业孔设置封闭施工棚;盾构渣土装载作业区设置轨道式移动作业棚。
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已完成主体结构的楼面层应按要求做到工完场清,确保楼层地面无可见积尘。
  第二十五条 垃圾处置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施工单位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制度,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对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交由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智慧工地建设
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工程造价5000万及以上的其他类工程,应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安装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运渣车视频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5000万以下的其他类工程,应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安装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施设备。
应急抢险工程、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国防、涉密、城市立面改造、合同工期小于3个月的市政临时性工程、线性水务工程单点位施工工期小于1个月的项目等)可不接入智慧工地平台。
  第二十七条 运渣车管理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外运时运渣车辆是否密闭运输、冲洗除尘和号牌清晰,做到不带泥出门,不冒顶装载。
进入重点管控区域的运渣车应满足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或采用新能源,燃油车辆应安装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入重点管控区域500米内核心区域的运渣车应满足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或采用新能源。
  第二十八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施工现场应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及油品使用台账,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油品。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取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排放标识,环保排放标识应规范张贴,标识编码应喷涂于机械车身显著位置。
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采用新能源,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能提供规定有效期内尾气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并鼓励配备颗粒捕捉器(DPF)。
进出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使用微信小程序进行进出场登记,禁止未取得排放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 “一源一策”管控
重点管控区域500米内核心区域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制定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一源一策”方案,明确各施工阶段大气污染防控重点,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第三十条 VOCs(挥发性有机物)管控
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按照《成都市施工工地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台账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管理制度,确保使用质量合格的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
在夏季臭氧污染管控期间,施工单位应避免在日间高温时段(08:00-18:00)开展涉及VOCs(房屋建设、修缮、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人行道护栏、交通隔离栏、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涂装或翻新作业)排放工序作业,对开展露天喷涂作业的,应采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或严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 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HJ 2541-2016)要求的水性涂料、胶粘剂。
符合条件的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应在室内集中堆放,禁止露天堆放。使用后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弃材料(含包装容器)应采用袋装等方式密闭,并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储存、处置。
  第三十一条 拆除作业
重点管控区域内拆除工地不得采用爆破作业方式进行拆除施工。
拆除平房(单纯木结构房屋除外),应当保留水源,对旧房浇水后,在湿润状态下拆除;拆除三层以上(或6米以上)房屋,应当搭设防护架,拉设防护网,按照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工序实施拆除,采用集装方式吊运建筑垃圾,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施工应按要求采取湿法作业,拆除时应先浇水后拆除或边拆边浇,应配备足够的洒水车,对作业面喷淋全覆盖,并配合使用雾炮机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控制。
拆除工地打围后,工地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工地内的旧料应当堆放整齐有序。堆放高度应低于围墙高度。
拆除工地的建渣垃圾应在拆除后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清运。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在拆除工地内暂时存放的,应对建渣垃圾进行覆盖处理。
风速四级(含)以上易产生扬尘的,项目业主应暂时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并对拆除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五章 其它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拌和级配碎石、水稳等易产生扬尘混合料。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对有毒烟尘和气体进行控制,严禁焚烧油毡和橡胶、塑料、垃圾等有毒物质,严禁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行业规定和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不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