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11-18 来源:综合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发〔2019〕325号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管理,压实企业现场管理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管理,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接入、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相关费用落实。
第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与接入工作,并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视频数据实时在线。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制止干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设备运维单位应确保建设工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按要求接入监控系统,确保设备全时段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巡检。
第三章 监控设备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智慧工地平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及功能要求》的要求,严格选购符合标准的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按照规定流程接入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子系统。设备接入平台后,不得随意移动与更改设置。
第十条 因施工进度或场地变化需要移机的,须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移机后需满足相关接入要求。
因项目完工或因施工原因需拆除智慧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的,由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智慧工地平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及功能要求》的要求,严格选购符合标准的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按照规定流程接入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子系统。设备接入平台后,不得随意移动与更改设置。
第十条 因施工进度或场地变化需要移机的,须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移机后需满足相关接入要求。
因项目完工或因施工原因需拆除智慧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的,由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实施精准管控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摄像头安装位置应覆盖施工区域、主要出入口及施工现场其他重要部位,应符合《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83号)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将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在线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出现离线、设备故障、断电断网等异常情况导致2个小时不在线的,施工单位应在平台推送处置任务后24小时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数量等情况应纳入监督机构日常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摄像头安装位置应覆盖施工区域、主要出入口及施工现场其他重要部位,应符合《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83号)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将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在线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出现离线、设备故障、断电断网等异常情况导致2个小时不在线的,施工单位应在平台推送处置任务后24小时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摄像头安装位置、数量等情况应纳入监督机构日常检查内容。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施工企业实施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每次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0.1分,评价期限90天。
(二)违反“第十条”,每次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0.5分,评价期限180天。
(三)重大活动或重大会议期间,对视频监控设备在线保障不力,导致活动现场无法实时在线调度视频内容的,每次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2分,评价期限180天。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施工企业实施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每次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0.1分,评价期限90天。
(二)违反“第十条”,每次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0.5分,评价期限180天。
(三)重大活动或重大会议期间,对视频监控设备在线保障不力,导致活动现场无法实时在线调度视频内容的,每次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2分,评价期限180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