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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关于不再收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费用的通知

日期:2015-11-11        来源: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川建价师协〔2015〕48号

各市、州造价协会(造价站):

经研究,自发文之日起,我会不再收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包括初始、增升项、变更、遗失补办)费用。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