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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6-10-18        来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中建监协【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有关注册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精神,更好地为企业的执业人员服务,同时,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现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监函【2015】202号)要求,有条件的监理企业、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都可以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中第四条、第五条失效。任何机构不得指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二、用人企业和有关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的要求。

1.用人企业、高等院校和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均应依法依规按照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应遵循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

2.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场所、设施、合格的师资、健全组织机构、严格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等,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培训大纲的内容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

3.用人企业原则上为监理企业,面向本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开展培训。社会培训机构应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方可开展培训。

三、地方监理协会或有关注册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结合本省或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企业、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继续教育成果需经地方或有关注册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审核认可后方有效,承认其成果,并按规定程序由协会和注册管理机构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