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8号)
日期:2021-09-1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形成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7日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的统称(以下简称“建材”)。
本规定所称的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商、代理单位。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所需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可追溯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使用绿色、新型建材,对使用绿色、新型建材的建设和施工单位给予政策鼓励,相关鼓励政策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收集汇总并公示国家、省、市依法依规禁止或者限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建材目录。对列入禁止目录的建材,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对列入限制目录的建材,应当逐步淘汰。
第六条 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绿色、新型建材应用过程中,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的企业标准,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进行诚信申报。
首批实行供应信息诚信申报管理的建材包括: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管道、玻璃、建筑涂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
第八条 本市对重要建材实行使用信息报送管理,建立可追溯的建材使用档案库。重要建材是指纳入供应信息诚信申报管理,涉及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材,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定期公布纳入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管理的建材产品。
首批重要建材包括:钢结构工程用钢、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预拌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制桩等结构性产品,以及外墙保温系统、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门窗、预拌砂浆等功能性产品。
第九条 建材供应信息诚信申报和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十条 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墙体材料、保温板材、防水材料、建筑门窗按规定实行建材供应信息诚信申报、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管理的同时,还应执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新型墙材等建筑材料施行标识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16号)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建材供应商应对供应的建材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向建设工程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建材产品的同时,应当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等资料;按照操作指南要求在建材信息系统上进行建材供应信息诚信申报和重要建材使用信息确认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质量负总责,建立建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和合同约定,是否使用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建材产品、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等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材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应当选用或者督促建材使用单位选用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用绿色、新型建材。
(三)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及时将建材使用信息汇总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对各方市场主体的建材使用管理行为进行履约评价,并上传至建材信息系统。
(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选用不合格的建材,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材。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按规定注明选用建材的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团体、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不得指定建材品牌和生产商。在同等条件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优先选用绿色、新型建材。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设计单位选用建材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团体、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列入审查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一)应当严格核验诚信申报的建材信息,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
(二)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新型建材,同时掌握其施工工艺,并按照施工工艺制定操作规程。
(三)负责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工作。重要建材进入施工现场时,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统一上报建材使用信息,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材供应商确认;使用阶段,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上报建材的使用部位和数量,并经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完成阶段,总承包单位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提出建材使用信息报送销项申请,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材供应商共同确认后形成重要建材使用情况汇总表。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建材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建材,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工作,将建材使用和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一)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做好建材监理控制台账。
(二)建材进入施工现场时,在建材验收通过后,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在建材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三)对不符合建材供应信息诚信申报和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管理要求,未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建材产品的,监理单位负责人不得签字确认,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四)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监理单位应确认分部分项工程涉及的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完成。
第十七条 建材检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严格收样管理,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终身负责。对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的建材,建材检测单位应当在确认后按规定向市、区(市)县建材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重要建材所有批次检测结果均应与使用信息合并记录在建材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在建材供应信息诚信申报、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建材标识管理、质量监督检测抽查等方面,对本行政区域内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建材使用信用评价管理要求做好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条 本市各建材相关行业组织要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行业自检、互检活动,不断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要积极推进行业科技创新,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展示培训、观摩、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对建材供应商实行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建材供应商在建材供应和信息报送环节存在失信行为的实行差异化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形成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7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绿色、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的统称(以下简称“建材”)。
本规定所称的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商、代理单位。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所需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可追溯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使用绿色、新型建材,对使用绿色、新型建材的建设和施工单位给予政策鼓励,相关鼓励政策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收集汇总并公示国家、省、市依法依规禁止或者限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建材目录。对列入禁止目录的建材,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对列入限制目录的建材,应当逐步淘汰。
第六条 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绿色、新型建材应用过程中,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的企业标准,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进行诚信申报。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本市对销售供应到建设工程的建材实行信息诚信申报管理。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实时公示通过诚信申报的建材信息。首批实行供应信息诚信申报管理的建材包括: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管道、玻璃、建筑涂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
第八条 本市对重要建材实行使用信息报送管理,建立可追溯的建材使用档案库。重要建材是指纳入供应信息诚信申报管理,涉及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材,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定期公布纳入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管理的建材产品。
首批重要建材包括:钢结构工程用钢、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预拌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制桩等结构性产品,以及外墙保温系统、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门窗、预拌砂浆等功能性产品。
第九条 建材供应信息诚信申报和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十条 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墙体材料、保温板材、防水材料、建筑门窗按规定实行建材供应信息诚信申报、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管理的同时,还应执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新型墙材等建筑材料施行标识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16号)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建材供应商应对供应的建材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向建设工程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建材产品的同时,应当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等资料;按照操作指南要求在建材信息系统上进行建材供应信息诚信申报和重要建材使用信息确认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质量负总责,建立建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和合同约定,是否使用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建材产品、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等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材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应当选用或者督促建材使用单位选用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用绿色、新型建材。
(三)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及时将建材使用信息汇总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对各方市场主体的建材使用管理行为进行履约评价,并上传至建材信息系统。
(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选用不合格的建材,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材。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按规定注明选用建材的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团体、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不得指定建材品牌和生产商。在同等条件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优先选用绿色、新型建材。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设计单位选用建材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团体、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列入审查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一)应当严格核验诚信申报的建材信息,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
(二)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新型建材,同时掌握其施工工艺,并按照施工工艺制定操作规程。
(三)负责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工作。重要建材进入施工现场时,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统一上报建材使用信息,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材供应商确认;使用阶段,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上报建材的使用部位和数量,并经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完成阶段,总承包单位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提出建材使用信息报送销项申请,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材供应商共同确认后形成重要建材使用情况汇总表。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建材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建材,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工作,将建材使用和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一)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做好建材监理控制台账。
(二)建材进入施工现场时,在建材验收通过后,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在建材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三)对不符合建材供应信息诚信申报和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管理要求,未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建材产品的,监理单位负责人不得签字确认,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四)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监理单位应确认分部分项工程涉及的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完成。
第十七条 建材检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严格收样管理,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终身负责。对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的建材,建材检测单位应当在确认后按规定向市、区(市)县建材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重要建材所有批次检测结果均应与使用信息合并记录在建材信息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全市建材使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在现有住建信用评价体系中补充完善涉及建材使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负责建材使用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在建材供应信息诚信申报、重要建材使用信息报送、建材标识管理、质量监督检测抽查等方面,对本行政区域内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建材使用信用评价管理要求做好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条 本市各建材相关行业组织要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行业自检、互检活动,不断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要积极推进行业科技创新,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展示培训、观摩、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在建材使用过程和建材信息报送时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建材供应商实行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建材供应商在建材供应和信息报送环节存在失信行为的实行差异化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