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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放《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的通知

日期:2021-10-27

成住建发〔2021〕221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保障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合法权利,提升历史建筑保护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放《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以下简称“保护告知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告知书主要内容
    《保护告知书》主要包括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含保护图则),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权利、义务,历史建筑修缮流程,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历史建筑保护承诺书等。
      二、保护告知书制作和发放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市级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作保护告知书,各区(市)县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向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发放保护告知书。
       三、保护告知书发放和补办
       保护告知书通过直接发放、邮寄发放、公告发放三种方式进行发放:
      (一)直接发放:由属地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保护告知书结合挂牌等工作直接发放给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二)邮寄发放:未能直接发放告知书的,由属地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保护告知书以邮寄方式发放给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三)公告发放:未能直接发放、邮寄发放保护告知书的,由属地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内容印刷成公告形式张贴在历史建筑主要外立面上。公告张贴满30个自然日后,视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已知悉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相关要求。
      历史建筑发生转让、出租等行为时,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告知历史建筑受让人、承租人等延续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并可凭身份证、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到区(市)县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补办保护告知书。
      四、有关要求
     (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告知书有关要求,依法享受历史建筑相应权利,主动落实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履行历史建筑保护义务,承担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区(市)县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各区(市)县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如发现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保护告知书履行历史建筑保护义务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示例)点击下载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