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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4-15        来源: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2016〕147号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我市因施工导致地下管线设施和高空电力线路损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市民生活,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避免因建筑施工导致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损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建筑施工中对城市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工程开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规划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并收集所有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资料。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以及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地下管线和国防电缆等重要地下管线的,应委托勘察或测绘单位实测现状地下管线图。同时,建设单位应与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协议。

2.及时将获得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现状资料提交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一览表》,并保证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一览表》。

4.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线交底,并形成相关交底资料。对需要迁改的管线,向产权单位提出迁改要求,并根据工程需要督促迁改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对不需要迁改的管线,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前,要认真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了解场地内地下管线情况,勘察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2.勘察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做必要的详勘,详细列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 

3.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资料及勘察文件,在总平面图上注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管线位置和埋深,以及高空电力管线等情况,对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工程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三)施工单位

1.组织施工前,要根据勘察、设计图纸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资料开展管线调查工作,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以及高空电力线路位置、距离情况等。

2.在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的情况下,会同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高空电力线路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指定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做好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技术交底,对可能损害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的施工作业,责任人应采取跟班作业,现场指导,严禁野蛮施工。

4.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高压电缆、给水主管及大型排水箱涵等地下管线和高空高压电力线路施工作业7日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协调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指派专人到现场监护和指导。严格按照地下管线(或高空高压电力线路)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未经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施工。

5.毗邻地下管线区域内实施机械开挖土方之前,要进行人工探坑,发现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6.汽车吊、起重机、混凝土泵车等大型吊装机械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及其附近从事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操作人员应事先观察施工地段上方或邻近有无高压线路,作业时吊装机械的吊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必须保持与高压线路的安全距离。

7.加强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

(四)监理单位

1.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2.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管线保护措施并严格按专项方案施工,在涉及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施工时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

3.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作业过程规范有序,坚决遏制违法违规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行为。

(一)加强建筑施工管线保护教育。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将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的保护纳入工程项目开工前教育,要对建设单位管线资料移交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定期排查施工作业过程中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各项技术防范措施和跟班作业制度,杜绝不规范施工行为。

(三)加大执法检查督查力度。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施工作业破坏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的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

三、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根据项目涉及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的类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提高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损坏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报告。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政府部门与管线权属单位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同时,积极协助配合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一览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