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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6-11-22        来源:成都市建筑业协会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市造价站、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等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发改、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记录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          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纳税、获得的奖项等行为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

第八条          现场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行为信息和实体状态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自动采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现场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动采集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          企业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的纳税和奖项信息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诚信申报,企业的业绩信息由相关建设监督系统自动采集,对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

第十二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应自对该信息认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应自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由质量监督机构以质量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在施工项目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 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作为其首次质量评价。工程项目的首段地基与基础验收、首段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应进行质量评价,其余的每季度仅进行一次评价,并且同一质监备案号项目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单位工程最后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   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由安全监督机构以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从通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开始,每季度仅进行一次评价,并且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直至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止。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评价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现场评价结果应当场告知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每次现场评价工作应在当日内完成,并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

第十六条   在现场信用信息采集中,施工现场相关责任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停工,经同意后,可暂停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的采集,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现场评价单位书面报告,恢复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八条   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先根据事故大小对企业临时扣减定额分数,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出台后,再根据责任情况划分实施最终扣分。

第十九条   对处于市场禁入期间的企业,继续对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对外发布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查询该企业时显示为市场禁入,待解除市场禁入后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恢复为实际分数和排名。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审核和录入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信用信息的审核和录入程序,指定相应内设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录入后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本地市属以下(不含市属)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应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的审核,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应在企业申报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信用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公示或退回企业,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程序完成审核后,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抽查复查。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录入系统进行公示。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采集、审核后再予上报,直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再录入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自录入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6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40%,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

(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基本信息分为50分,企业所录入的基本信息通过公示生效后,即可得5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为加分项,满分为5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为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

(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动态平均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各占50%,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或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得分A=(∑A动+∑A原)∕N。(∑A动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采用分值总和,∑A原表示企业本周期内未评价的上一次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采用分值总和,N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开展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的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住建部、省、市政府表彰的良好行为信息的,可在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进行加分,加分后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维稳事件等不良行为的,应在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进行扣分,扣分后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监理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新入蓉企业自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开始到取得信用信息初次评价期间,其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为其基本信息分50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为其所属专业类别企业上一工作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平均分,此后企业的各项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均以实际得分为准。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永久存储。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异议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对本地市属以下(不含市属)企业基本信息的异议,应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他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的异议,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异议当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的处理意见或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三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自主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或《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  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  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  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更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市级具体实施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见证记录。

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五条     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时,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分为以下两类情况。

(一)采用抽签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比选方式的项目,应当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专业类别的要求,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前10%(?)以内的方能承接该类工程项目。用于资格审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以招标文件发布首日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排名为准。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的最低名次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比选申请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抽签法的,先随机抽出三名投标人,以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再次抽签确定。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先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然后以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比选方式的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以上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含当日)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含当日)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招标文件在原有商务标和技术标基础上增加信用标。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10%。用于信用标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以招标文件发布首日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为准。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专业分类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低值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第三十六条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资质动态监管、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分类实行激励、限制、惩戒机制,予以差别化监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信用网”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商业银行可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银行信贷发放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出现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在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后才完成对该信用信息的自主诚信申报的,自其完成申报之日起按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1.5倍实施扣分;超过一年仍未完成申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该类信息后录入系统的,自录入系统之日起按评价标准2倍扣分。

企业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按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发现一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一次扣20分。

企业在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变更申报的,按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定额扣分:每项内容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建设信息中心长期保存。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信息中心应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周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四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新的工程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初始数据的录入采取集中采集、审核和公示的方式,以文件发布生效之日起倒推在评价期限内的业绩和奖项等历史记录作为数据来源。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