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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11-23        来源: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号:成建委〔2016〕491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关于转发省政府消安委〈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川建安办〔2016〕35号)和《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成消安办〔2016〕22号)精神,为实现今冬明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现将《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

 

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参建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提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实现2016年今冬明春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特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一)2016年11月22日—12月5日,各在建工程开展自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

(二)2016年12月6日—12月20日,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加强检查。

(三)2016年12月25日—2017年1月10日,市建委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市)县今冬明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双随机”督查。

二、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一)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2.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将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提出施工过程中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落实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包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临时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办公、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内容。

2.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配置临时消防水源,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消防供水要求。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3.施工现场搭设的宿舍、办公用房、厨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装配式临时设施应分开设置,并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构件,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体的燃烧性能等级也必须为A级。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用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设置,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4.脚手架工程、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密目网、安全平网,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安全网。

5.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电焊、气焊、切割、电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方可上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施工工序时,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并在现场配备必要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6.易燃可燃施工材料和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集中规范堆放并设置标志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危险物品和建筑垃圾以及障碍物,保持有序、规范、整洁、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环境。

7.施工单位要结合“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学校及班前安全教育等活动,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同时,要针对季节特点及工程进度及时修订施工现场消防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使每名作业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紧急疏散路线、自救互救方法,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重要内容之一,与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同检查、同督促。

(一)加大联合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保持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压态势,强化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消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大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对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责令立即整改;对隐患严重、问题突出和拒不整改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不消除的,一律不得恢复施工。

(三)对施工现场已搭设的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彩钢板芯材等达不到消防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拆除并清出现场。

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请于2016年12月25日前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建委质安处(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61889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