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围墙(围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5-22 来源: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围墙(围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件号:成建委〔2015〕176号
各区(市)县、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2015年3月15日至4月25日,我市发生4起围墙倒塌致人伤亡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市建委决定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围挡)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从5月20日至6月15日,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包括工地生活区)围墙(围挡)进行自查。
从6月15日至6月30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对监督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围墙(围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6月25日前上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质安处。
结合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夏季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暨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成建委〔2015〕157号)文件要求,将把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围挡)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督查内容。
二、专项整治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施工现场(包括工地生活区)新建临时围墙(围挡)管理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在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使用轻质围挡,其他地方提倡使用轻质、安全、美观的围挡。新开工的建设工程确需搭设围墙的,围墙必须是24cm墙,要设置基础,地基土应夯实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同时按规定设置加强柱和变形缝;施工、监理单位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隐蔽验收,严禁违章作业,搭设完后验收合格方能使用;加强围墙搭设、使用和拆除全过程的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需靠近围墙施工的,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作业。
中心城区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市建委《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围墙提升改造方案》的要求修建围墙(围挡)。在中心城区人文历史区域和主要干道毗邻两侧工地,实体砌筑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长度方向设置伸缩缝,每3米应设置加强柱。轻质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应设置固定式基础,彩钢板厚度不低于0.5mm,采用铆钉固定在钢架上,并具备抗风压能力。
(二)加强施工现场(包括工地生活区)既有围墙(围挡)管理
对已开工的建设工程,要对施工现场(包括工地生活区)的围墙(围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围墙(围挡)基础设置必须满足承载要求,对变形、开裂、沉降等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围墙(围挡)搭设的材料材质、高度、厚度要符合要求;围墙(围挡)不能作为挡土墙,内外不能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围墙(围挡)不能有任何附着物,如广告牌等设施设备。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的成效,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提高认识、注重实效,全面检查,监理、施工单位要将检查情况在《监理日志》和《施工安全日志》上做好记录;监理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限时整改、消除隐患,并及时复查。
三、突出重点、加强排查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要将施工现场(包括工地生活区)临时围墙(围挡)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重点检查以下工地:一是在闹市区的、人流量大的、靠近学校医院的工地;二是在隐患排查中发现明显裂痕和倾斜问题,或者围墙存在裂痕及倾斜等事故隐患,由于各种原因短期内又难以排除的工地;三是人行道两旁的施工工地围墙,存在打桩或其他因素震动引起工地围墙破裂的工地。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围墙安全隐患,要责令项目责任人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21日